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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2011政法干警《民法學》繼承制度概述
http://m.4gjt.com       2011-09-09      來源:河北公務員網
【字體: 】              

  第一節(jié) 繼承的概念與特征

 

  一、繼承的概念

 

  繼承,是指將死者生前所有的財產于死亡時依法轉移給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在這項法律制度中,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移轉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繼承人只能是自然人,繼承權也只能為自然人享有。

 

  按照繼承的依據不同可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法定繼承,是指根據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繼承人的范圍、繼承人繼承的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及遺產的分配原則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遺囑繼承,是指繼承開始后,按照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遺囑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制度。

 

  二、繼承的特征

 

  (一)繼承的發(fā)生以被繼承人死亡和留有遺產等法律事實的存在為前提

  繼承的發(fā)生需要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被繼承人的死亡,這是繼承關系產生的原因;二是死者留有遺產,這是繼承的財產條件。如果死者沒有遺產,則繼承就不能發(fā)生。

 

  (二)繼承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且必須是與被繼承人有特定身份關系的人

  我國憲法規(guī)定,每一個公民都享有對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可以作為繼承人。但在具體的繼承關系中,繼承只能基于自然人之間存在著的婚姻、家庭、血緣關系而發(fā)生。家庭、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都不能成為繼承關系的主體;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只能作為遺贈受領人;國家只能在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領遺贈遺產的情況下,獲得無主財產。

 

  (三)繼承的客體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繼承人可以繼承的只能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而國家、集體的財產不能作為遺產被繼承。而遺產的內容不僅包括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所有的財物和債權,而且包括債務和法律規(guī)定可以繼承的財產權利,如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因此,繼承是權利義務的全面承受,即繼承人要接受遺產,就得承受財產義務。

 

  (四)繼承是繼承人無償取得被繼承人的遺產

  繼承是自然人取得財產的一種手段。按照法律規(guī)定,繼承人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即行使其享有的繼承權,無償地取得被繼承人的遺產。這種財產所有權的轉移,不是按照等價有償原則轉移財產,因而不屬于商品交換關系,繼承人取得被繼承人的遺產,不需支付對價財產。

 

  第二節(jié) 我國繼承法的基本原則


  社會制度不同,繼承制度的本質就不同,繼承法的基本原則也不相同。我國繼承法的基本原則體現著社會主義繼承制度的本質,反映了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繼承制度的鮮明特點。

 

  一、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繼承權

 

  我國《憲法》第13條第2款規(guī)定:“國家依照法律規(guī)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薄独^承法》第1條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制定本法?!币虼?,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繼承權是被我國憲法明確肯定的我國繼承法的首要基本原則,也是我國繼承法的立法宗旨。

 

  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繼承權,是指國家法律確認公民享有并可依法行使私有財產繼承權,并保護這種權利不受非法侵害。具體包括如下含義。

  1.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人都可以依法繼承。

  2.公民的遺產繼承權不得非法剝奪。除有法律規(guī)定的法定事由外,繼承人的繼承權不因任何事由而被剝奪。

  3.公民的遺產繼承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的義務。公民的繼承權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時,有權在法定期間內通過訴訟程序請求人民法院依法給予保護。

 

  二、繼承權男女平等

 

  1.法定繼承權男女平等。在法定繼承時,確定法定繼承人的范圍、順序、不因男女性別的不同而有差異,并且繼承遺產和份額是男女平等。

  2.代位繼承權男女平等。男性和女性公民都可以作為代位繼承人。

  3.立遺囑權男女平等。在遺囑繼承時,男女公民均可以平等地享有按自己的意志依法立遺囑處分個人所有財產的權利。

  4.夫妻在繼承上享有平等的權利。

 

  三、養(yǎng)老育幼

 

  尊老愛幼是中華民族的優(yōu)良傳統(tǒng),也是我國社會主義的道德風尚,把養(yǎng)老育幼、照顧病殘作為我國《繼承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既是憲法和法律的要求,也是對社會主義道德的弘揚。我國《繼承法》雖然沒有把養(yǎng)老育幼、照顧病殘明確地寫在條文上,但始終貫徹著這一基本精神,切實保護老人和兒童的合法權益,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給予特別照顧。具體表現為:

 

  1.繼承人為有法定扶養(yǎng)義務的近親屬。我國《繼承法》以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間相互扶助的法律義務為確定繼承人范圍和繼承順序的出發(fā)點。對被繼承人負有扶養(yǎng)義務的近親屬列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在一定條件下對被繼承人負有扶養(yǎng)義務的其他近親屬人列為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而且,為鼓勵贍養(yǎng)老人和有利于撫育后代,《繼承法》規(guī)定,喪偶兒媳或女婿對公、婆或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也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可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殺害被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的,喪失繼承權。

 

  2.遺產的分配有利于養(yǎng)老育幼、照顧病殘?!独^承法》規(guī)定,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應當予以照顧;對于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yǎng)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以多分遺產,而對有扶養(yǎng)能力和有條件而不盡扶養(yǎng)義務的繼承人應不分或少分遺產。

 

  3.遺產分割應保護胎兒的利益。按照《繼承法》第28條的要求,在遺產分割是,應當為胎兒保留必要的份額,以保護被繼承人死亡后出生的子女的利益。

 

  4.承認遺贈扶養(yǎng)協議的效力。我國《繼承法》中特別規(guī)定了遺贈扶養(yǎng)協議,即公民可以與無法定扶養(yǎng)義務的自然人或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yǎng)協議,以保障受扶養(yǎng)人的生養(yǎng)死葬義務。

 

  四、互諒互讓,和睦團結

 

  《繼承法》第25條規(guī)定,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這反映了我國社會主義家庭關系和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要求,當事人協商處理遺產的方式也體現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的精神。具體表現在:一是法定繼承時由共同繼承人協商確定各自繼承的遺產份額;二是遺產分割的具體時間和辦法由繼承人協商確定。

 

  第三節(jié) 遺產的概念和范圍


  一、遺產的概念

 

  遺產是繼承法律關系的客體,即繼承權的標的。遺產為繼承法律關系的要素,因此,雖有自然人的死亡這一事實的發(fā)生,若無遺產的存在也不能成立繼承法律關系。我國《繼承法》第3條中規(guī)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根據這一定義,遺產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遺產只能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財產,具有時間上的特定性。在被繼承人死亡前,被繼承人自己對其財產享有所有權,得依法處分,繼承人不享有主觀意義繼承權,無所謂遺產。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時未被處分掉的財產才為遺產。

 

  第二,遺產的內容具有財產性和包括性。在現代法上,繼承人所繼承的只能是財產,而不能是其他權益。作為遺產,既包括財產權利,也包括財產義務。因而凡被繼承人生前享有的財產權利和負擔的財產義務,只要在其死亡時存在,就屬于遺產。

 

  第三,遺產范圍上的限定性和合法性。遺產只能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下的個人的合法財產,并且須依繼承法的規(guī)定能夠轉移給他人的財產。被繼承人生前占有的他人的財產,雖于繼承開始時未返還,也不屬于遺產;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共有的財產,只有其應有的部分才為遺產;雖為被繼承人生前享有的財產權利和負擔的財產義務,但因具有專屬性不能轉由他人承受的財產,也不能列人遺產。被繼承人非法取得的財產,依法不能由個人所有的財產,都不能作為遺產。

 

  二、遺產的范圍

 

  (一)遺產包括的財產

 

  遺產包括積極財產與消極財產。依我國《繼承法》第3條的規(guī)定,遺產包括以下財產:

 

  1.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收人主要是指勞動收入,也包括其他的合法收入。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房屋是公民個人所有的私房,儲蓄是公民個人的存款,生活用品是公民個人所有的生活資料。公民租住的房屋(包括單位的公房)、公民以個人名義私存的公款儲蓄等,均不在其內。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林木,是指依法歸公民個人所有的樹木、竹林、果園等,既包括公民在其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上種植的林木,也包括公民在其承包經營的荒山、荒地、荒灘上種植的歸其個人所有的林木。但公民承包經營的歸集體所有的果園等,不在其列。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除上述財產外,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也可作為遺產,這主要包括:擔保物權和依法可繼承的用益物權;有價證券;以財物為履行標的的債權債務。

 

  (二)遺產中不能包括的權利義務

 

  下列權利義務不能列入遺產:

 

  1.與被繼承人人身不可分的人身權利。

  2.與人身有關的和專屬性的債權債務,因為這些債權債務具有不可轉讓性。指定了受益人的人身保險合同中的受益權,被繼承人死亡后其親屬應得的撫恤金等,都不屬于遺產。

  3.國有資源的使用權。被繼承人生前依法取得和享有的國有資源使用權,雖然該權利在性質上屬于用益物權,但因其取得須經特別的程序,是授予特定人的,因此,也不能列入遺產。

  4.承包經營權。我國《繼承法》第4條規(guī)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guī)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xù)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依該條規(guī)定,承包經營權不能作為遺產。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對承包所投入的資金和所付出的勞動及其增值和孳息,由發(fā)包單位或者繼續(xù)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價、補償,其價額作為遺產。但這一規(guī)定已有所松動,如依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guī)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xù)承包,這實質上承認了林地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

 

  第四節(jié) 繼承權的行使與繼承權的喪失


  一、繼承權的概念與特征

 

  (一)繼承權的概念

 

  繼承權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

 

  繼承權根據產生的原因,可分為法定繼承權與遺囑繼承權。法定繼承權是法定繼承人在法定繼承中享有的權利;遺囑繼承權是遺囑繼承人在遺囑繼承中享有的權利。因為依我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遺囑繼承人只能是法定繼承人范圍之內的人,也就是說,被繼承人只能指定法定繼承人中的一個或數人為遺囑繼承人。因此,在我國,法定繼承權與遺囑繼承權有著一致性。

 

  (二)繼承權的特征

 

  繼承權有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和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之分。在繼承法中,在不同的場合,繼承權所代表的含義并不相同。例如,在繼承權放棄中,繼承權即指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在繼承權喪失中。繼承權即指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這兩種繼承權雖然有著密切的聯系,但卻具有不同的性質和特征。

 

  1.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

 

  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它是一種期待權??陀^意義上的繼承權,是基于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遺囑的指定而發(fā)生的,是不依繼承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它實際上只是繼承人將來可參與遺產繼承的客觀的、現實的可能性。享有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的繼承人對于被繼承人的財產并不享有任何權利。但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給繼承人以將來參加繼承的前提條件和希望,即將來繼承遺產的現實可能性。只有享有這種意義繼承權的公民于繼承開始時才能夠參與遺產繼承,不具有這種繼承權的人絕不能參與繼承。只不過繼承人要真正地實際地享有和行使繼承權,還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正是在這一意義上,學者們常把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稱為期待權。

 

  第二,它是與一定的身分關系相聯系的,但不是身分權。法律對繼承人范圍的規(guī)定是以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存在的一定的親屬關系為根據的。這也就是說,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是法律基于公民的一定身分(如配偶、子女、父母等)而賦予公民的??梢?,繼承人之所以具有為繼承人的這種資格,是以其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為前提的,是基于其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身分關系而當然發(fā)生的。但是,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的意義也僅在于賦予繼承人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保障繼承人可以取得被繼承人的遺產,而不是讓繼承人取得被繼承人的某種人身利益;并且它也并不是只要具備特定的身分(如子女)就必然享有的不會喪失的權利,它也可能被剝奪(喪失)。當然,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因為是法律賦予的一種資格,因而也是受法律保護的,非有法定的事由不會喪失,任何人不得任意剝奪。

 

  第三,它具有專屬性。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因為其所指的僅是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因此,具有專屬性。客觀意義的繼承權僅為繼承人本人所專有,不得轉讓,也不得放棄。在繼承開始前,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不能發(fā)生法律效力。因為這時繼承人所享有的僅僅是客觀意義的繼承權。例如,某子女在其父生前表示放棄繼承父親遺產,但在其父死亡后,他并未明確表示過放棄繼承,他就仍有權繼承父親的遺產。因為該子女在其父生前放棄繼承其父遺產的意思表示是無效的,此時他享有的繼承權只是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是不能放棄的。

 

  第四,它是私有財產所有權的合法延伸??陀^意義上的繼承權是以私有財產所有權的存在為前提條件的,是私有財產所有權的合理延伸。沒有公民個人財產所有權,也就無所謂繼承權。從法律原因上說,法律之所以規(guī)定繼承權,就是因為法律要保護公民合法財產的所有權。應當指出,繼承權是私有財產所有權的合理延伸的真實含義所在,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繼承權,是保護公民個人合法財產所有權的必然。因此,我們不能將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是私有財產所有權的合理延伸,理解為繼承權是被繼承人的權利,也不能理解為被繼承人生前對其合法財產享有所有權,死后對其遺產享有繼承權。

 

  2.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

 

  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它是一種既得權。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是繼承開始后繼承人得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現實的具體的權利,是繼承人在繼承法律關系中享有的權利,標志著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生前的財產法律地位,因此,它是一種既得權。

 

  第二,它屬于絕對權,具有排他性。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的權利主體是繼承人,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繼承人以外的一切人。也就是說,繼承人得向一切人主張權利,繼承人以外的一切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繼承人繼承權的不作為的義務。繼承權一旦為繼承人享有,也就排斥為他人享有。繼承人實現繼承權無須借助于義務人的履行行為。所以,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是具有排他性的絕對權利。

 

  第三,它是一種財產權。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是繼承人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以財產利益為內容,因而是一種財產權,而不是人身權。繼承權作為一種財產權,既不是物權,也不是債權,而是與物權、債權、知識產權并列的特殊財產權。

 

  第四,它是一種以取得遺產為內容的權利。繼承權的內容也就是繼承權的權能或者說繼承權的表現,就是取得遺產,因而繼承權是以取得遺產為內容的權利。

 

  二、繼承權的行使

 

  繼承權的行使,是指繼承人實現自己的繼承權。如前所述,繼承權有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與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之分。權利人可以行使的只能是主觀意義上的權利,而不能是客觀意義上的權利。繼承權自繼承開始才由客觀意義上的權利轉化為主觀意義上的權利。所以,繼承權的行使是繼承開始后繼承人對自己權利的行使,在繼承開始前不發(fā)生繼承權的行使。繼承權的內容是取得遺產,既包括占有、管理遺產,也包括遺產分割請求權等。因此,繼承人與其他繼承人共同或單獨地占有、管理遺產、繼承人直接參與分割遺產,在其繼承權受到侵害時,請求法律予以保護,都為行使繼承權的行為。

 

  權利的行使,一般須有相應的行為能力,繼承權的行使也不例外。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繼承人自得自己行使繼承權。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完全獨立地行使繼承權的,可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依《繼承法》第6條規(guī)定,“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薄跋拗菩袨槟芰θ说睦^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或者征行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p>

 

  三、繼承權的喪失

 

  繼承權的喪失又稱繼承權的被剝奪,是指繼承人實施了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行為而被依法剝奪了繼承人享有繼受被繼承人合法的個人財產的法律資格。

 

  (一)繼承權喪失的原因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7條的規(guī)定,繼承權的喪失有以下法定事由:

 

  1.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繼承法意見》)第11條規(guī)定:“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崩^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不論是殺人既遂還是未遂,也不論其是否最終承擔刑事責任,都喪失繼承權。繼承人過失行為導致被繼承人亡的,不喪失繼承權。因實施正當防衛(wèi)而致被繼承人的死亡,因其行為不具有不法性,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被殺害的其他繼承人應是繼承法上規(guī)定的實施殺害行為的繼承人以外的其他各個順位的法定繼承人范圍以內的人。實施殺害其他繼承人的行為的動機是為了爭奪遺產,該殺害行為主觀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不能是間接故意,更不能是過失。

  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的。遺棄被繼承人,是指繼承人有能力但對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繼承人故意不盡扶養(yǎng)義務,使被繼承人處于生存危難或者生活困境。繼承人本身沒有撫養(yǎng)、贍養(yǎng)能力和條件而無法盡扶養(yǎng)、贍養(yǎng)的義務,不構成遺棄。虐待被繼承人,是指繼承人在被繼承人生前以各種行為方式對被繼承人進行身體上或者精神上的傷害、折磨。

 

  《繼承法意見》第10條規(guī)定:“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是否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后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的,不論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均可確認其喪失繼承權。”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的行為情節(jié)是否嚴重,應當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的長短、手段惡劣程度、后果嚴重性和在社會負面影響度等多方面加以考量?!独^承法意見》第13條規(guī)定:“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的,或者遺棄被繼承人的,如以后確有悔改表現,而且被虐待人、被遺棄人生前又表示寬恕,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崩^承人因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而喪失繼承權的,屬于繼承權的相對喪失。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jié)嚴重的。偽造遺囑,是指繼承人故意以被繼承人名義制作假遺囑。篡改遺囑,是指繼承人故意改變被繼承人所立遺囑的內容。銷毀遺囑,是指繼承人故意將被繼承人所立的遺囑予以毀滅。

 

  《繼承法意見》第14條規(guī)定:“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難的,可認定其行為情節(jié)嚴重。

 

  (二)繼承權喪失的確認

 

  在具備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的情況下,應由人民法院通過審判程序以判決的形式確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其他機關和個人都無權確認繼承人是否喪失繼承權。在遺產繼承中,繼承人之間因是否喪失繼承權發(fā)生糾紛,訴訟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繼承法的規(guī)定,判決確認其是否喪失繼承權。

 

  (三)繼承權喪失的后果

 

  繼承權的喪失由人民法院以判決的形式加以確認。人民法院在判決中確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繼承權的喪失溯及至繼承開始之時發(fā)生效力。

 

  繼承權的喪失發(fā)生繼承人被依法剝奪其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的法律后果,從而導致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的喪失。這種喪失只對特定的被繼承人發(fā)生法律效力,即繼承權的喪失僅是繼承人針對特定被繼承人的繼承權的喪失。繼承人因法定事由而喪失對特定被繼承人的繼承權的,并不喪失該繼承人對其他被繼承人的繼承權。繼承權的喪失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亦發(fā)生效力,即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

 

  繼承權的喪失對善意第三人不發(fā)生效力,不得以繼承人的繼承權喪失而對抗善意第三人。喪失繼承權的人處分被繼承人遺產的,屬于對他人財產的無權處分。因此,于此情形下,應適用善意取得原則,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第三人屬于善意有償取得財產的,其他人不能主張第三人返還,而只能向處分遺產的喪失繼承權的繼承人主張返還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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